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流程主要包括申请、受理、开庭审理、调解或裁决等环节。

申请阶段:申请人需准备好仲裁申请书。申请书应详细载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同时,要收集能够支持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记录等。准备好这些材料后,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请。一般来说,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受理阶段:劳动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如果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会受理该仲裁申请,并通知申请人;如果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庭审理阶段: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会确定开庭日期,并提前五日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开庭时,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仲裁庭会听取双方的意见,查明事实真相。

调解或裁决阶段:在作出裁决前,仲裁庭会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如果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会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流程(0)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