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人没出庭,若无正当理由,仲裁委员会会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若有正当理由,可向仲裁委申请延期开庭。

劳动仲裁程序中,申请人出庭是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以及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环节。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被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继续开庭审理,并缺席裁决。

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意味着申请人主动放弃了此次仲裁的权利。仲裁程序会就此终结,申请人若之后想要再次就同一事项申请仲裁,可能会面临一些限制和风险。比如,有些情况下仲裁机构可能会认为申请人随意撤回申请又再次申请,存在浪费仲裁资源的嫌疑,并且再次申请仲裁时,可能会受到仲裁时效等因素的影响。

然而,如果申请人有正当理由无法出庭,比如突发重大疾病、遭遇不可抗力等客观情况导致无法按时参加仲裁庭审,申请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延期开庭的申请。仲裁委员会会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来决定是否批准延期开庭。若批准延期,仲裁庭会重新安排开庭时间,以保障申请人能够充分参与仲裁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所以,申请人在申请劳动仲裁后,应重视开庭时间,提前做好安排。若确实遇到特殊情况无法出庭,要及时与仲裁委员会沟通并申请延期,避免因自身原因导致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而丧失维权机会。

申请劳动仲裁申请人没出庭会怎样处理(0)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