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鉴定结果需要告知被告人。
在司法程序中,精神病鉴定是一项重要的环节,其结果对于案件的处理有着重大影响,而告知被告人鉴定结果是保障其合法权益的重要体现。
从法律规定来看,依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在涉及精神病鉴定等可能影响当事人定罪量刑、诉讼权利行使的关键事项上,应当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被告人作为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有权利知晓对自己精神状态的鉴定结果。这是因为该结果可能直接关系到其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程度的刑事责任。例如,如果鉴定结果表明被告人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处于精神病发作状态,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此时,被告人及其家属需要依据该鉴定结果来应对后续的法律程序。
从司法公正的角度而言,告知被告人鉴定结果有助于确保司法程序的公开、公平和公正。被告人了解鉴定结果后,可以对鉴定过程和结论进行审视,如果其认为鉴定过程存在问题,如鉴定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鉴定方法不科学等,有权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这为被告人提供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机会,避免因错误的鉴定结果导致不公正的判决。
从保障人权的层面来讲,尊重被告人的知情权是现代法治社会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应当被赋予充分的权利来参与和了解与自己相关的案件信息。告知精神病鉴定结果,是保障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基本人权的具体体现,有助于提升司法的公信力和权威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