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被告不同意,原告撤诉需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法院会对申请进行审查,若符合撤诉条件,会裁定准许撤诉。
在起诉离婚的过程中,即便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若决定撤诉,也是可行的。原告需要撰写一份撤诉申请书。申请书应包含明确的标题“撤诉申请书”,首部要写明申请人(即原告)和被申请人(即被告)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正文部分需阐述撤诉的原因,原因可以是双方经过沟通协商达成了一定共识,或者是原告自身有其他考量等,要表达出自愿撤回起诉的意愿。尾部需申请人签名并注明申请日期。
撰写好撤诉申请书后,原告要将其提交给受理该离婚案件的法院。提交方式可以是亲自到法院立案庭递交,也可以通过邮寄等符合法院规定的方式送达。法院在收到撤诉申请后,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撤诉申请是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法院通常会裁定准许撤诉。一旦法院裁定准许撤诉,该离婚诉讼程序即终结。需要注意的是,撤诉后,若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所以,原告在决定撤诉时要谨慎考虑,权衡利弊。若之后又想再次起诉离婚,要注意时间间隔等相关规定,以确保自身的诉讼权利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八条
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许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法庭辩论终结后原告申请撤诉,被告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