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侵权时,适合的被告需根据代理行为的性质、权限范围及被代理人的过错程度综合判断,通常包括代理人本人,在特定条件下还可能包括被代理人(委托人)。

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通常由被代理人承担。但当代理人的行为构成侵权时,被告的确定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代理责任的具体规定,区分不同情形分析。

一、代理人超越权限或无权代理导致侵权:被告为代理人本人

代理行为的核心是“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若代理人未经授权(无权代理)或超越被代理人授予的权限(越权代理)实施行为,且该行为造成他人损害,此时代理人因自身过错独立承担侵权责任,属于适格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在此情形下,代理人的行为与被代理人无关,侵权后果由代理人自行承担。例如,甲委托乙采购办公用品,乙却擅自以甲的名义向丙借款并拒不偿还,丙主张侵权时,被告应为乙而非甲。

二、代理人在权限内实施侵权行为,被代理人存在过错:被代理人与代理人可能为共同被告

若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具有违法性,或被代理人对侵权行为存在过错(如指示代理人实施侵权、明知代理行为违法未反对等),被代理人需与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此时二者均为适格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例如,甲明知某批货物为假冒伪劣产品,仍委托乙销售,乙销售过程中造成消费者损害,消费者可将甲(被代理人)和乙(代理人)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若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选任、监督存在过错,导致代理人实施侵权行为,也可能成为被告。例如,甲委托无驾驶资质的乙运输货物,乙因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甲因选任过错需承担相应责任,与乙构成共同被告。

三、表见代理情形下:被代理人可能作为被告,之后可向代理人追偿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无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如持有盖有被代理人公章的授权文件),此时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效。若表见代理行为构成侵权,被代理人需先行承担责任,之后可向代理人追偿,但诉讼中被代理人通常为适格被告,或由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作为共同被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例如,乙离职后仍持有甲公司的空白合同,以甲公司名义与丙签订合同并骗取款项,丙可主张甲公司承担责任,甲公司承担后可向乙追偿。此时,丙提起侵权诉讼时,甲公司为适格被告,若丙同时主张乙承担责任,也可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

四、总结:结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确定被告

确定代理人侵权的适格被告,需围绕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重点审查:代理人是否在权限内行为、被代理人对侵权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相对人是否善意且有理由相信代理权存在。实践中,若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存在共同过错或需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可将二者列为共同被告,以最大限度维护自身权益。法律依据方面,《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四条至第一百七十二条对代理责任的划分提供了明确指引,是判断被告资格的核心依据。

代理人侵权谁是适合被告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四条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职责,造成被代理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合法权益的,代理人和相对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