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这是考虑到大部分工伤情况在12个月内能够得到较好的治疗和恢复,用人单位也需要有一个相对明确的期限来安排工作和承担相应费用。
然而,现实中存在一些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情况。例如,某些复杂的骨折可能需要更长时间的康复,或者一些职业病的治疗周期较长。对于这类情况,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也就是说,停工留薪期最长可以达到24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停工留薪期的确定对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以及规范用人单位的责任具有重要意义。职工和用人单位都应当了解相关规定,在实际操作中按照法律要求执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