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需要的手续包括准备材料、申请、审核受理、组织鉴定、出具鉴定结论等环节。
首先是准备材料,申请工伤鉴定需要准备一系列的材料。根据相关规定,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人事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这是确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重要依据。同时,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也是必不可少的,它能证明劳动者所受的伤害情况。此外,还可能需要其他材料,比如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其次是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等申请主体,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应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然后是审核受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不完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当材料完整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受理申请。
接下来是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必要时,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最后是出具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