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欺诈的处罚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能会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赔偿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房产中介存在欺诈行为,比如故意隐瞒房屋的重大瑕疵(如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却未告知购房者),导致购房者签订了购房合同,购房者可以要求撤销合同。同时,中介还需返还已收取的中介费用,并赔偿购房者因欺诈行为遭受的损失,如购房过程中产生的额外费用、房屋差价损失等。
行政处罚方面,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此外,如果中介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
刑事责任方面,如果房产中介的欺诈行为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可能会构成诈骗罪等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例如,中介虚构房源信息,骗取购房者大量购房款后逃匿,就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