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中,若一方存在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况,法院调解无效后通常会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归属、损害赔偿等方面会倾向于无过错方。
从是否准予离婚的角度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遗弃家庭成员是严重违反婚姻义务和道德规范的行为,破坏了夫妻之间的感情基础和家庭的稳定。当一方以另一方遗弃家庭成员为由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会先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遗弃家庭成员的事实,法院会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从而判决准予离婚。
在财产分割方面。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遗弃方必然少分财产,但根据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法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会考虑到遗弃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倾向于给予无过错方更多的财产份额,以保障无过错方的生活和权益。
关于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如果双方育有子女,法院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由于遗弃行为明显不利于子女的成长和发展,法院一般会将子女抚养权判给无过错方,以确保子女能够在一个稳定、健康的环境中生活。
无过错方还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因此,无过错方可以在离婚诉讼中要求遗弃方给予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