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三年离婚,财产分割需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首先要明确财产的性质,这是进行财产分割的基础。根据法律规定,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等,在离婚时仍归该方所有,不参与分割。而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双方可以先进行协商,本着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财产分割协议。这种协商方式具有很大的灵活性,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财产进行分配。
如果双方无法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则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遵循一定的原则。照顾子女原则方面,如果有子女需要抚养,在财产分割时会考虑保障子女的生活和成长需要,可能会适当多分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女方权益保护原则,由于在社会生活中女方可能在就业、经济收入等方面相对处于弱势,法院会给予适当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过错行为,法院在分割财产时会倾向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对过错方可以少分财产。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一方在婚姻期间付出较多义务,像承担了较多的家务劳动、照顾老人和子女等,在财产分割时也会得到适当的补偿。同时,如果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