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与工伤赔偿在符合法定条件时,除医疗费等实际支出费用外,其他赔偿项目可依法兼得;相关纠纷的法院管辖需区分情形,工伤赔偿需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后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人身损害赔偿可直接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关于人身损害与工伤赔偿能否兼得,需结合法律规定和赔偿项目性质具体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及《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二者分属不同法律关系,工伤赔偿基于劳动关系,人身损害赔偿基于侵权责任,原则上不排斥并存。但实践中需区分赔偿项目类型:对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实际支出型费用,依据“填平原则”,若已通过工伤报销或侵权方赔付,不得重复主张,需凭原始票据在二者中择一或补充差额;对于残疾赔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非实际支出型费用,因性质不同(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对劳动能力丧失的补偿,残疾赔偿金是对侵权所致收入减少的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对侵权造成精神痛苦的慰藉),法律未禁止兼得,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支持受害人同时主张。例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第三人侵权发生交通事故,经认定为工伤的,可同时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中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侵权方赔付的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

关于法院管辖问题,需根据纠纷类型分别确定:工伤赔偿纠纷具有法定前置程序,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当事人需先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需注意,未经仲裁直接起诉的,法院将不予受理。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普通民事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如事故发生地、损害结果实际产生地)。当事人可直接选择向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无需经过仲裁程序。例如,因产品质量缺陷导致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向产品生产地(侵权行为实施地)、销售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生产商、销售商住所地法院起诉。

需特别说明,若人身损害与工伤竞合(如因用人单位自身侵权导致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受害人可选择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或人身损害赔偿,但不能同时基于同一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主张双重赔偿;若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则可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和人身损害赔偿,管辖法院分别适用上述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管辖规则。

人身损害与工伤赔偿是否兼得是否法院管辖(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