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结果不服,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对复查鉴定结论仍不服,可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工伤鉴定(即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法定程序,其结果直接影响工伤待遇的计算与支付。若当事人对鉴定结果不服,需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寻求救济,具体流程如下:
一、申请复查鉴定:收到结论15日内提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需注意,此处“15日”为法定时限,超期将丧失申请复查的权利,实践中需以鉴定结论送达回执或签收日期为准计算时效。
申请复查鉴定的主体包括三类:工伤职工本人、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以及用人单位。复查鉴定申请需向原作出鉴定结论的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而非直接向省级机构申请,这是法定的前置程序。
二、复查鉴定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复查鉴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具体以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为准):1. 复查鉴定申请表(可在当地人社部门官网下载或现场领取);2. 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3. 原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4. 工伤职工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5. 医疗机构出具的与工伤伤情相关的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报告等医疗材料;6.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如用人单位申请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不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申请人需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否则可能被视为放弃申请。
三、对复查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省级结论为最终结论
若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复查鉴定结论仍不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均不得再就同一工伤伤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再次鉴定的申请时限同样为收到复查结论之日起15日内,申请材料与复查鉴定基本一致,但需额外提交复查鉴定结论书原件。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后,会组织不少于3名相关领域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必要时可要求工伤职工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补充检查,鉴定结论一般在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可延长30日。
四、再次鉴定的费用承担
复查鉴定和再次鉴定的费用,原则上由申请人先行垫付。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若最终鉴定结论改变原结论的,鉴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若结论未改变,费用由申请人承担(用人单位申请的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申请的由其自行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对最终结论的异议:仅可针对程序违法提起行政诉讼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当事人不得再通过鉴定程序推翻该结论。但需注意,若认为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如专家组成不符合规定、未通知当事人到场、采信虚假医疗材料等),可依据《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违法的鉴定结论并责令重新鉴定。但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程序违法,仅对鉴定结论中的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有异议,而无程序违法证据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综上,工伤鉴定结果不服的救济途径需严格遵循“复查鉴定→再次鉴定→行政诉讼(仅针对程序违法)”的层级,其中15日的申请时限和省级鉴定的终局性是核心要点,当事人需在法定期限内准备齐全材料,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