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工伤后,赔偿需先确定责任主体(用人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再根据伤残等级明确赔偿项目(含医疗、停工留薪、伤残补助等),通过协商、仲裁或诉讼流程落实,具体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地方规定执行。

工伤鉴定完成后(即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伤残等级结论后),赔偿流程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实际情况分步推进,核心在于明确责任主体、赔偿项目及标准,并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益。

一、确定赔偿责任主体
赔偿责任主体的划分取决于用人单位是否依法缴纳工伤保险:
1. 已缴纳工伤保险: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未达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时)等由用人单位支付。
2. 未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所有工伤保险待遇均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且需补缴工伤保险费并缴纳滞纳金。

二、明确赔偿项目及标准
赔偿项目需根据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及是否解除劳动关系确定,具体如下:
(一)基础通用项目
1. 医疗费: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的费用,实报实销(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承担)。
2.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伤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特殊的,经确认可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 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并经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级,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4. 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按统筹地区规定标准支付;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按实际支出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用人单位承担。

(二)伤残专属项目(按伤残等级区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27个月本人工资,二级25个月,三级23个月,四级21个月,五级18个月,六级16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1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若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按60%计算;高于300%的,按300%计算)。
2. 伤残津贴(一至六级):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本人工资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六级伤残职工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本人工资70%,六级60%,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这两项需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支付,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例如:
- 广东省规定,五级伤残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10个月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50个月;十级伤残则分别为1个月和4个月。
- 浙江省规定,五级医疗补助金30个月、就业补助金30个月,十级医疗补助金2个月、就业补助金2个月(均以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三、落实赔偿的流程
1. 协商阶段:职工可与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就赔偿金额、支付方式等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赔偿协议,协议需明确支付时间、金额及违约责任。
2. 仲裁阶段:协商不成的,职工需在1年仲裁时效内(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工资证明、医疗费票据等证据。
3. 诉讼阶段: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裁决,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四、关键注意事项
1. 时效风险劳动仲裁时效为1年,超期可能丧失胜诉权,需及时主张权益。
2. 证据留存:需妥善保管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工资流水、医疗费发票、停工留薪期确认证明等材料,作为赔偿计算的依据。
3. 地区差异: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等标准存在地区差异,需查询当地最新政策(如各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4. 特殊情形:用人单位注销、破产的,工伤职工可向工伤保险基金申请先行支付;涉及劳务派遣的,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综上,鉴定工伤后的赔偿需结合伤残等级、地区标准及用人单位参保情况综合计算,通过协商、仲裁、诉讼等途径逐步推进,过程中需注重证据留存与时效把控,必要时可借助专业法律人士协助维权。

鉴定工伤后怎么赔偿(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