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追尾电动车的赔偿需先通过交警部门确定事故责任,再根据责任比例和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车辆维修费等财产及人身损失,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处理。
电动车追尾电动车属于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问题需结合责任划分、实际损失及法律规定综合处理,具体可从以下方面展开:
责任划分是赔偿的核心依据。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3条,同车道行驶的车辆需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追尾事故中,后车通常因未保持安全距离承担全部责任。但存在例外情况:若前车存在突然变道、急刹未开启警示灯、停车未设置警示标志等过错,可能减轻后车责任,甚至双方承担主次责任或同等责任。责任划分需由交警部门通过现场勘查、调取监控、询问当事人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认定书是确定赔偿比例的关键证据,双方无异议的,需按认定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需覆盖全部合理损失。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及相关司法解释,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和人身损害两类:财产损失主要为车辆维修费(凭维修发票)、随身财物损坏费用(如手机、衣物等,需提供购买凭证或定损报告);人身损害包括医疗费(住院费、药费等,以医疗机构票据为准)、误工费(根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计算,需单位误工证明、工资流水)、护理费(护理人员收入或当地护工标准)、交通费(就医、处理事故的交通费用,凭票据)、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或医疗机构意见确定),若造成伤残,还需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造成死亡的需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
赔偿流程需遵循协商优先、诉讼兜底原则。事故发生后,双方应优先协商赔偿事宜:受害方需整理损失证据(如医疗费票据、维修清单、误工证明等),与责任方根据责任比例核算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赔偿协议,明确支付方式和期限。若协商不成(如责任方拒绝赔偿、对损失金额有争议),受害方可凭事故认定书、损失证据(医疗费票据、维修清单、鉴定报告等)向事故发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会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决赔偿金额,判决生效后责任方仍不履行的,可申请强制执行。
特殊情况可能影响赔偿结果。需注意电动车是否被认定为机动车:部分超标电动车(如最高时速>20km/h、整车质量>40kg)可能被鉴定为“机动车”,驾驶人需持有相应驾驶证,若驾驶人无证驾驶或车辆未登记,可能因“违法上路”加重责任。此外,若驾驶人存在酒驾、毒驾等过错,或故意制造事故,需承担全部责任并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若电动车被认定为机动车且投保交强险,可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责任人承担。
综上,电动车追尾电动车的赔偿需以责任划分为基础,结合实际损失依法处理,双方应保留事故认定书、损失凭证等关键证据,通过协商或诉讼维护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