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后归还财物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但可作为酌定从轻情节;自首是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具体判刑需结合抢劫手段、后果、归还财物的主动性、自首阶段等综合判断,通常会在抢劫罪基本刑基础上从宽处理,情节较轻的可能适用缓刑甚至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抢劫罪的认定以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为核心,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抢劫行为,无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事后是否归还,均不影响抢劫罪的成立。因此,抢劫后归还财物仅能反映行为人犯罪后的悔罪表现,属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而非否定犯罪成立的理由。
自首作为法定从宽情节,其法律依据为《刑法》第六十七条。该条明确,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实践中,自首的认定需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自动投案指行为人在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虽被发觉但尚未被讯问、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如实供述要求行为人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包括抢劫的时间、地点、手段、对象及财物数额等关键信息。
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量以下因素确定具体刑罚:
首先是抢劫行为的基本情节。包括抢劫手段是否具有暴力性(如殴打、捆绑等)、是否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后果、是否属于“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等加重情节,以及初始抢劫数额(尽管财物已归还,但初始数额仍是确定基准刑的重要依据)。例如,入户抢劫或致被害人重伤的案件,即使存在归还和自首情节,基准刑较高,从宽幅度相对有限。
其次是归还财物的具体情况。若行为人在抢劫后立即意识到错误,主动将财物归还被害人并道歉,反映出较强的悔罪意愿,从宽幅度通常大于被追捕后被迫归还的情形;若归还时财物完好无损,未给被害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也会提升从宽可能性。
再次是自首的主动性与真实性。主动、直接到案且如实供述全部罪行的,从宽幅度大于经亲友规劝后投案或供述时隐瞒关键事实的情况。此外,若行为人在自首后协助司法机关侦破案件(如指认作案现场、提供同案犯线索),还可能构成立功,进一步获得从宽处理。
最后是被害人谅解情况。若行为人通过归还财物、赔礼道歉等方式取得被害人书面谅解,法院会将其作为重要酌定情节,结合自首等因素综合评估,可能大幅降低宣告刑。
举例而言,某行为人实施普通抢劫(未入户、未造成伤害),劫取财物价值5000元,抢劫后1小时内主动将财物归还被害人,并到公安机关自首。由于其抢劫手段一般、未造成严重后果,归还及时且自首主动,法院可能在3-10年有期徒刑的基础刑上减轻处罚,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适用缓刑。但若其实施入户抢劫并致被害人轻微伤,即使归还财物并自首,基准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较高,法院可能仅从轻处罚,判处7-10年有期徒刑。
综上,抢劫后归还财物并自首的判刑需结合个案具体情节,由法院依据《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判断。但可以肯定的是,归还财物与自首均是重要的从宽情节,能够有效降低宣告刑,尤其是在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中,可能实现刑罚的大幅减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