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三方和签合同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主体数量、法律性质、适用阶段、劳动关系确立及法律依据等方面。三方协议涉及三方主体,属于预约合同,用于毕业前明确就业意向;合同(以劳动合同为例)仅涉及两方主体,属于本约合同,用于确立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特殊保护。
从主体数量来看,三方协议的主体为三方,即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与毕业院校。其中,毕业生是就业意向的提出方,用人单位是接收方,学校则作为监督和见证方,负责审核毕业生就业信息、办理报到证等手续。而劳动合同的主体仅为两方,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学校并非劳动合同的主体,不参与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
法律依据方面,三方协议的订立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其本质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的订立则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劳动法律法规,这些法律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环节有特殊强制性规定,体现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
法律性质上,三方协议属于预约合同性质,其核心功能是约定将来订立本约合同(即劳动合同)的意向。例如,协议中通常会明确毕业生毕业后到用人单位报到、双方于报到后订立劳动合同等内容,其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约束三方遵守就业意向,而非直接确立劳动权利义务。劳动合同则属于本约合同性质,是双方就劳动权利义务达成的最终协议,一旦签订,即直接确立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如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均以劳动合同为依据。
适用阶段存在明显差异。三方协议主要适用于毕业生毕业前的就业阶段,此时毕业生尚未取得毕业证书,不具备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主体资格,无法与用人单位直接订立劳动合同。通过签订三方协议,毕业生可提前锁定就业机会,用人单位可确保人才储备,学校则完成就业统计。劳动合同则适用于毕业生毕业后、正式到用人单位报到并开始用工的阶段,此时毕业生已具备劳动者资格,用人单位需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建立正式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确立方面,三方协议不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即便毕业生签订了三方协议,若毕业后未到用人单位报到,或双方未进一步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也不会自动成立。而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建立的法定标志,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法律效力的侧重点也不同。三方协议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对就业意向的约束,若一方违反协议约定(如毕业生单方面违约不去报到,或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通常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一般由协议约定,且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则体现在对劳动权利义务的全面约束,其内容受劳动法强制规范调整,例如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提供劳动保护等,劳动者则需遵守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若一方违反劳动合同,需承担劳动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
内容条款上,三方协议的条款相对简单,通常包括毕业生基本信息、用人单位名称、就业岗位、报到时间、违约金等核心内容,部分协议可能涉及户口迁移、档案转递等事项,但整体不涉及劳动权利义务的具体约定。劳动合同则必须包含《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必备条款,如用人单位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劳动者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更为全面和具体,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核心权益。
解除条件方面,三方协议的解除需遵循《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一般需经三方协商一致,或存在法定解除事由(如一方根本违约)。若单方解除且无合法事由,需承担违约责任。劳动合同的解除则需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可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试用期内提前3日),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过失(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可单方解除,也可与劳动者协商解除,且部分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因用人单位过错(如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的,还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法律对双方解除权的行使有明确限制和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