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公平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这些原则共同构成了劳动合同解除行为的基本准则,确保双方合法权益得到平衡保护。

合法原则是劳动合同解除的首要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和履行需遵循合法原则,解除行为同样需符合法律规定。这包括两方面:一是解除情形合法,即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需依据法定事由解除合同,如《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第三十九条(劳动者过错解除)、第四十条(非过错解除)等;二是解除程序合法,例如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需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劳动者解除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解除行为均属无效,可能导致用人单位承担赔偿金或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公平原则要求解除行为需兼顾双方权益平衡。公平原则体现在解除事由与处理结果的匹配性上,例如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轻微过错解除合同,或劳动者无正当理由突然离职,均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被认定为不当解除。实践中,公平原则还要求用人单位在制定解除规则时,不得设置明显偏向自身的条款,如“任意解除权”条款,同时劳动者也需遵守诚实信用,避免通过解除合同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如未完成工作交接即离职)。

平等自愿原则强调解除行为的自主性与地位平等性。劳动合同双方在解除关系时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凭借优势地位强迫对方解除合同。例如用人单位不得通过威胁、胁迫等手段迫使劳动者辞职,劳动者也不得通过扰乱生产经营等方式逼迫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是平等自愿原则的典型体现,需双方真实意愿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将自身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协商一致原则适用于非法定解除情形下的合同终止。当劳动合同解除不属于法定情形时,需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明确解除时间、经济补偿、工作交接等事项。协商一致原则要求双方在解除过程中充分沟通,避免单方擅自决定,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解除补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时,不得单方面降低补偿标准,需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诚实信用原则贯穿解除全过程的行为规范。《劳动合同法》第三条明确将诚实信用列为基本原则,要求双方在解除合同时秉持诚实、恪守信用。用人单位应如实告知劳动者解除事由、经济补偿计算依据等信息,不得隐瞒或虚构事实;劳动者应按约定完成工作交接,遵守保密义务,不得利用解除合同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例如,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解除合同时,需举证证明变化的真实性及无法履行合同的必然性,否则可能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上述原则相互关联、缺一不可,共同保障劳动合同解除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需严格遵循这些原则,避免因程序或实体违法承担法律风险。

属于劳动合同解除的基本原则有哪些(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