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一儿一女的抚养权纠纷中,法院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为核心,综合双方抚养能力、子女年龄、意愿及生活环境等因素作出判决。实践中可能存在“一人抚养一个子女”的情况,但并非绝对,需结合具体案件事实判断。
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在法律层面始终围绕“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这一核心原则展开,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有一儿一女的家庭,法院在判决时会从多个维度进行综合考量,而非简单以“数量平均”为标准。
子女年龄是重要考量因素之一。根据法律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除非母亲存在不适宜抚养的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有抚养条件却不尽抚养义务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子女明确表示愿意跟随一方生活的,该意愿会成为抚养权归属的重要参考。对于已满两周岁未满八周岁的子女,法院则会结合双方的具体条件判断哪一方更有利于子女成长。
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条件是核心判断依据。这包括经济收入稳定性、居住环境(如住房是否稳定、周边配套是否有利于子女教育)、教育资源(如学区、家长教育背景)、陪伴时间(如是否有足够时间照顾子女日常生活和学习)等。例如,若一方有稳定的高收入、位于优质学区的住房,且能保证每日陪伴子女,而另一方收入较低、居住环境嘈杂且经常加班无法照顾子女,法院可能倾向于将子女抚养权判给条件更优的一方,即使涉及一儿一女,也可能突破“一人一个”的常规。
是否存在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形会直接影响判决结果。如果一方存在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恶习,或有虐待、遗弃子女的行为,法院会认定其不适合抚养子女,从而将抚养权判给另一方。此外,若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影响子女健康,也会成为不利因素。
关于“一儿一女”的特殊情况,实践中确实可能存在“一人抚养一个子女”的处理方式,尤其在双方条件相当、子女年龄差距较大(如一个未满两周岁、一个已满八周岁且意愿不同)时,法院可能会结合年龄原则和意愿进行分配。但这并非绝对规则,若一方能证明由其抚养两个子女更有利于子女成长(如子女长期共同生活、感情深厚,分开可能对其心理健康造成影响),或另一方存在明显不适宜抚养的情形,法院也可能判决由一方抚养两个子女。
证据准备对抚养权争夺至关重要。主张抚养权的一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身条件更优,例如收入证明、银行流水、房产证、学区证明、子女学校或医疗机构的证明(如子女长期由己方照顾的记录)、已满八周岁子女的书面意愿声明等。若对方存在不利情形,需提供报警记录、医疗诊断书、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
需要注意的是,抚养权纠纷应以协商为优先方式,父母双方可通过签订抚养协议约定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支付等问题,协议内容需经法院审查确认不违反子女利益后生效。若协商不成进入诉讼程序,法院会通过庭审调查、听取双方陈述及子女意见(若已满八周岁)后,依法作出最有利于子女的判决。无论结果如何,父母均应尊重判决,共同承担起抚养子女的责任,避免因抚养权争夺对子女造成二次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六条
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一)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三)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四)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