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支付赔偿金;若女职工主张继续履行合同,用人单位应继续履行并赔偿解除期间的工资损失;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导致女职工无法享受生育待遇的,还需赔偿医疗费、生育津贴等实际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三期”)受特殊保护,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具体赔偿需结合解除行为的合法性及女职工的主张确定。
一、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及赔偿
用人单位仅在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失性辞退”情形时,方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赔偿。这些情形包括: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提出拒不改正;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属于上述情形,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但应结清工资。
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计算
若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孕期无合法理由解除合同(如以“业绩不达标”“岗位撤销”等非过失性理由解除),则构成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需按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其中,“月工资”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若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例如:女职工工作5年,月平均工资8000元(当地社平工资三倍为15000元,未超过),则经济补偿为5×8000=40000元,赔偿金为40000×2=80000元。
三、继续履行合同的工资损失赔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女职工可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若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用人单位需向女职工支付自违法解除之日起至恢复履行期间的工资损失,工资标准按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水平计算(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例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后,女职工通过仲裁要求继续履行,仲裁及诉讼耗时3个月,则用人单位需额外支付3个月工资作为损失赔偿。
四、社保相关损失的赔偿责任
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孕期检查费、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根据《社会保险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用人单位需赔偿女职工的实际损失。具体包括:
1. 孕期检查费用:女职工在孕期进行的产前检查费用,按当地生育保险规定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承担;
2.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分娩住院费、手术费等,按生育保险报销标准赔偿;
3. 生育津贴(产假工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按其原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缴纳社保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未缴纳的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五、维权途径与证据准备
女职工遭遇违法解除时,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维权,需准备以下证据:劳动合同、工资支付记录(银行流水、工资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怀孕证明(如医院诊断书、产检报告)、工作年限证明(社保缴纳记录、入职登记表)等。仲裁委员会会根据证据认定是否违法解除,并依法裁决赔偿金、工资损失或继续履行合同。
综上,女职工孕期被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需结合具体情形确定,违法解除的核心赔偿为经济补偿二倍的赔偿金,同时可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或社保损失赔偿。建议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确保孕期及生育期间的合法待遇不受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