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次起诉离婚判离的可能性较高,但并非绝对。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第三次起诉本身可作为感情破裂的间接证据,若同时满足法定情形(如分居满一年等),判离概率极大;若仍缺乏关键证据,存在不判离的可能。

离婚诉讼中,法院是否判决离婚,始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根本标准。第三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会结合前两次诉讼的情况、双方关系现状及证据材料综合判断,其判离概率通常高于首次或第二次起诉,但最终结果仍需依据具体案情。

从法律规定看,第三次起诉离婚存在“应当判离”的法定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一条款是第三次起诉离婚时的关键依据。若前两次起诉中,法院已判决不准离婚,且自第二次判决生效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此时第三次起诉离婚,法院“应当”判离,即必须支持离婚请求,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实践中,只要原告能提供分居满一年的证据(如租房合同、分居协议、居委会证明等),结合前两次判决书,第三次起诉几乎必然判离。

若不满足“分居满一年”,第三次起诉仍可能因“感情破裂”判离。即使双方未分居满一年,第三次起诉本身也能反映出原告离婚的坚决态度,以及双方长期无法和好的客观事实。法院会审查双方在第二次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关系状态:是否仍无沟通、共同生活是否完全中断、矛盾是否持续激化等。例如,双方自第二次判决后仍处于互不联系、经济独立、子女由一方单独抚养的状态,或存在持续的争吵、家庭暴力(需提供报警记录、伤情鉴定等证据)、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需提供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院会认定“感情确已破裂”,进而判离。

少数情况下,第三次起诉也可能不判离。这通常是因为原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感情破裂”。例如:前两次判决后双方仍有共同生活迹象(如共同就医记录、转账给对方的生活费凭证等);原告主张的“感情不和”仅为口头陈述,缺乏书面证据(如聊天记录、分居证明等);或存在特殊情形,如子女未成年且双方对抚养权抚养费争议极大,法院可能为保障子女利益暂不判离(但需注意,子女抚养争议不影响感情破裂的认定,仅可能影响财产分割或抚养权归属,而非是否判离)。

证据是第三次起诉离婚的核心支撑。无论是否满足“分居满一年”,原告都需在第三次起诉时提交关键证据:前两次法院判决书(证明多次起诉事实)、分居证据(如租赁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证人证言等)、感情不和的沟通记录(如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邮件等,证明双方无和好可能)、对方过错证据(如家暴、出轨、赌博等证据,增强感情破裂的说服力)。证据越充分,法院认定“感情破裂”的可能性越高。

综上,第三次起诉离婚的判离概率远高于前两次,尤其是满足“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满一年”的法定情形时,法院必须判离。即使不满足该情形,只要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感情已无和好可能,法院也会支持离婚请求。唯一的例外是原告证据不足,无法让法院确信“感情确已破裂”,但这种情况在第三次起诉中较为少见。

第三次起诉离婚会不会判离婚(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