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夫妻一方担保之债需依次完成确定被告主体、收集核心证据、明确管辖法院、启动诉讼程序等步骤,同时需结合担保合同性质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标准判断是否追加配偶为共同被告,全过程需严格遵循《民法典》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在处理夫妻一方担保之债的起诉事宜时,首要环节是明确被告主体范围。根据《民法典》第681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合同。担保之债本质上是保证人基于担保合同产生的个人债务,原则上应以提供担保的夫妻一方为单独被告。但若债权人主张该担保之债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依据《民法典》第1064条判断:是否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债务,或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实践中,单纯的担保行为通常难以直接认定为“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故债权人需在起诉前对债务性质进行初步判断,避免因错列被告导致诉讼程序延误。

收集核心证据是诉讼成功的关键。债权人应重点准备以下材料:一是证明担保关系成立的书面文件,包括保证合同、担保函、承诺书等,需明确保证方式(一般保证或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及保证期间;二是证明主债务存在及履行情况的证据,如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债务人未按期还款的证明(如催款函、还款计划书等);三是证明担保责任已触发的材料,即主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的具体事实(如到期未还款的银行流水、裁判文书等);四是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时,需提供该担保行为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相关的证据,例如担保所得款项用于家庭购房、共同经营企业的转账记录,或配偶对担保行为知情并认可的沟通记录(如微信聊天记录、邮件等)。若无法提供上述证据,主张夫妻共同债务的诉求可能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管辖法院的确定需依据法律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担保合同作为从合同,若主合同对管辖法院有约定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可按主合同约定确定管辖;若无约定,债权人可选择担保人住所地或担保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实践中,担保合同履行地通常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债权人所在地,故债权人可根据便利原则选择管辖法院,以降低诉讼成本。

诉讼程序的启动与推进需规范操作。债权人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起诉状应载明原被告身份信息、诉讼请求(如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支付款项及利息等)、事实与理由(需清晰陈述担保合同签订背景、主债务履行情况、担保责任触发事由等)。法院受理后,会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随后进入举证期和庭审阶段。庭审中,债权人需围绕担保合同效力、保证责任范围、主债务是否到期未履行等核心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若主张夫妻共同债务,还需就债务用于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承担举证责任。判决生效后,若担保人未按期履行,债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通过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财产等方式实现债权。

此外,当事人需注意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民法典》第692条,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未约定保证期间时),债权人需在保证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否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同时,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超过时效可能丧失胜诉权。为保障债权实现,债权人可在诉讼前或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对担保人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防止其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夫妻一方担保之债怎么起诉他(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