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婚前依法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主要包括婚前财产、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具体范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
夫妻一方财产的界定是处理婚姻财产关系的重要基础,其法律依据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根据法律规定,以下几类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婚前财产。婚前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前已经取得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例如,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产、婚前存入银行的存款、婚前取得的股权或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收益等,均属于个人财产。即使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长,婚前财产的所有权性质也不会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例如,甲在婚前用个人积蓄购买了一套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该房产仍属于甲的个人财产,除非双方通过协议约定为共同财产。
二、一方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这类财产具有强烈的人身依附性,是对受害人个人身体伤害的经济补偿,应归受害人个人所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常见的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例如,乙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的残疾赔偿金,该款项是对乙个人劳动能力丧失的补偿,与配偶无关,应认定为乙的个人财产。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定财产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该财产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对此作出了规定。需要注意的是,若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未明确“只归一方”,则该财产可能被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丙的父母在赠与丙一套房产时,书面声明“该房产仅赠与丙个人”,则该房产为丙的个人财产;若未声明,则可能视为丙与配偶的共同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这类财产是指夫妻一方日常生活中使用的、具有人身专属性的物品,通常价值较低且为个人生活所需。例如,一方的衣物、鞋帽、化妆品、个人书籍等。但需注意,对于价值较高的“专用生活用品”可能存在争议,如贵重首饰、高档手表等,实践中一般结合物品的用途、价值及双方生活习惯综合判断,若超出日常生活必需范畴,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是法律的兜底条款,涵盖上述情形之外的个人财产。例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荣誉奖金(如个人竞赛奖金,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以及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约定财产制,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约定需采用书面形式,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综上,夫妻一方财产的界定以法律规定为基础,结合财产的取得时间、来源、性质及是否存在特殊约定综合判断。实践中,若涉及房产、股权等价值较高的财产,建议通过婚前财产公证、书面协议等方式明确归属,以避免婚姻关系变化时产生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