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结婚证时一方丧偶,需准备双方身份证、户口簿、丧偶方的丧偶证明(如医学死亡证明、公安死亡注销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双方近期免冠合影照片等资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即可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一、核心资料清单(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及实务要求)

1. 双方基本身份证明:需提供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户口簿原件。户口簿需包含户主页、本人页及变更页,若户口簿上婚姻状况栏未注明“丧偶”,需先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更新为“丧偶”或提供其他婚姻状况证明。

2. 丧偶方婚姻状况证明:这是核心材料,需证明原婚姻关系因配偶死亡而终止。具体包括:① 医院出具的《医学死亡证明》(适用于因病死亡);② 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户口注销证明》(配偶户口已注销的情况下提供);③ 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适用于配偶失踪满四年或因意外事件失踪满二年,经法院宣告死亡的情形)。以上证明需提供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3. 双方合影照片:需提供近期免冠红底2寸合影照片3张(尺寸为5.3cm×3.5cm),照片需清晰反映双方面部特征,不得使用合成照、生活照或过度修饰的照片。

4. 其他特殊情况补充材料:若原结婚证仍在,部分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可能要求提交原结婚证(用于核实原婚姻关系),但并非强制要求,具体以当地婚姻登记机关规定为准;若户口簿或身份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如姓名、出生日期变更),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

二、登记流程详解(含审查要点)

1. 申请阶段:双方需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通常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提交申请,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声明书中需如实填写“无配偶”(丧偶属于“无配偶”情形)、与对方非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等内容,并签字确认。

2. 审查阶段:婚姻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会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实质审查,重点包括:① 双方是否达到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② 是否存在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③ 丧偶方提供的死亡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是否能证明原婚姻关系已终止;④ 双方是否均无配偶(未婚、离婚或丧偶)。审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可能会询问相关情况,需如实回答。

3. 登记阶段:经审查,确认双方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结婚条件(即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达到法定婚龄、无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无配偶),婚姻登记机关会当场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不符合条件的,会书面说明理由,如材料不全需补正,或存在禁止结婚情形则不予登记。

三、关键注意事项(避免登记失败或法律风险)

1. 材料真实性:所有提交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伪造、变造。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以伪造、变造证件等方式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会撤销婚姻登记,收回结婚证,当事人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若涉及重婚,需承担刑事责任

2. 婚姻状况同步更新:若户口簿上婚姻状况仍为“已婚”,需先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凭死亡证明将婚姻状况更改为“丧偶”,避免因户口簿信息与实际不符导致审查受阻。

3. 证明材料丢失处理:若死亡证明丢失,可到原出具单位补办——医学死亡证明丢失的,联系原救治医院病案室复印并加盖公章;公安死亡注销证明丢失的,到配偶户籍地派出所申请重新出具;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丢失的,到作出判决的法院档案室调取复印件并加盖法院档案章。

四、法律依据与实务依据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其中,“无配偶”包括未婚、离婚、丧偶三种情形,丧偶方需通过死亡证明等材料证明原婚姻关系已因配偶死亡而终止,此为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无配偶”状态的法定依据。

综上,丧偶一方再婚登记的核心是通过合法有效的死亡证明证明婚姻状况,配合基础身份证明完成申请流程。材料齐全且真实的情况下,登记流程通常可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当场领取结婚证。

领结婚证一方丧偶都准备什么资料和手续(0)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