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间获得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共同管理,但存在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形,如该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孳息,或遗嘱、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财产等,则归个人所有并由个人管理。

要明确离婚冷静期间财产的归属和管理问题,首先需厘清“离婚冷静期”的法律定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冷静期是协议离婚中,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的期限,在此期间双方未撤回离婚申请且期满后均到场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婚姻关系才正式解除。也就是说,离婚冷静期内,双方的婚姻关系尚未终止,仍处于存续状态。 基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的一般规则,此时获得的财产原则上应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本法第1063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由于离婚冷静期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在此期间通过上述法定情形获得的财产,如工资收入、经营收益、共同投资所得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双方均有权参与管理、使用和处分,具体管理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不过,法律同时规定了例外情形,即部分财产即使在离婚冷静期内获得,仍属于个人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条明确,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以及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例如,若离婚冷静期内一方通过遗嘱继承了其父母的房产,且遗嘱中明确“该房产仅由子女个人继承,与其配偶无关”,则该房产属于个人财产,由继承人个人管理;又如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在冷静期内产生的自然增值(非人为操作所得收益),也属于个人财产。

实践中,判断离婚冷静期内财产归属的核心标准在于“财产是否基于夫妻共同劳动、经营或共同财产投入产生”。若财产是双方共同工作、经营所得,或利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产生的收益,即使在冷静期内获得,也应认定为共同财产;反之,若财产完全源于一方个人财产(如婚前存款的利息、个人专利的转让费等),且与另一方无关联,则属于个人财产。

此外,需注意区分“主动增值”与“自然增值”。主动增值是指因夫妻双方或一方的人为操作(如对股票进行买入卖出、对房产进行装修改造等)产生的增值,属于共同财产;自然增值则是因市场行情变化等非人为因素产生的增值,属于个人财产。 例如,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在离婚冷静期内因房价上涨产生的增值,若未进行任何装修、改造等操作,属于自然增值,归个人所有;若双方共同出资装修后增值,则增值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在管理层面,共同财产应由双方协商管理,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重大共同财产(如房产、车辆等),否则另一方有权主张撤销或要求赔偿。个人财产则由个人独立管理,另一方无权干涉。若双方对财产归属存在争议,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或通过诉讼由法院根据财产性质、来源等依法判决。建议在离婚冷静期内,双方对新增财产做好记录,保留相关证据(如收入证明、赠与合同、遗嘱等),以便后续处理财产分割问题时明确权属。

离婚冷静期间获得的财产归哪一方管(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