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后撤诉的后果主要包括对再次起诉离婚的时间限制、诉讼费用的部分承担、婚姻关系未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解除及证据使用的延续性等,需从法律程序、费用、婚姻状态等多方面综合考量。
起诉离婚后撤诉,是原告在法院作出判决前主动撤回诉讼请求的行为,其法律后果需结合民事诉讼规则及婚姻法律关系综合分析,具体如下:
一、再次起诉离婚的“六个月禁诉期”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以及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意味着,若原告无新的事实(如对方家暴、出轨等)或新的证据,撤诉后六个月内不得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限制旨在避免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浪费司法资源,因此撤诉前需谨慎评估离婚意愿的坚定性,避免因冲动撤诉导致后续离婚程序延迟。
二、诉讼费用的部分承担。起诉离婚时,原告需预交案件受理费(一般为50-300元,涉及财产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比例加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因此,撤诉后法院会退还原告已预交诉讼费的一半,剩余一半由原告自行承担。例如,原告预交300元诉讼费,撤诉后可退还150元,另一半150元作为诉讼成本由原告承担。
三、婚姻关系未解除,仍需履行夫妻义务。撤诉后,法院未对离婚请求作出实体判决,双方婚姻关系仍合法有效,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如相互扶养、忠诚义务等)并未终止。若一方不履行义务(如拒绝支付扶养费),另一方仍可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但离婚问题需另行通过协议或诉讼解决。
四、财产保全与证据的影响。若起诉时申请了财产保全(如查封房产、冻结银行账户),撤诉后法院会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可能导致对方转移、隐匿财产的风险;已提交的证据(如出轨证据、财产清单等)在下次起诉时仍可作为证据使用,但需注意证据的时效性(如银行流水需在有效期内),避免因时间过长导致证据失效。
五、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未获处理。撤诉后,子女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数额、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争议未通过法院调解或判决确定,仍需双方协商。若协商不成,下次起诉时需重新提交证据、主张诉求,可能增加时间成本(如再次经历立案、开庭等程序)和经济成本(如律师费、交通费等)。
综上,起诉离婚后撤诉并非毫无代价,需综合评估再次起诉的必要性、时间成本、费用支出等因素。若双方已就离婚达成一致,建议通过协议离婚登记;若矛盾未解决,需谨慎撤诉,避免因“六个月禁诉期”影响离婚进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