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另一方不到场开庭时,出结果的时间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定,主要受审理程序、是否需要公告送达、感情破裂证据是否充分等因素影响。一般情况下,若被告经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法院可缺席审理,按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通常3个月内出结果,普通程序则为6个月内;若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公告期60天加上审理期限,整体时间会延长至6个月以上;若首次起诉因证据不足未判离,需等待6个月后再次起诉,整体周期可能超过1年。
离婚案件的审理需遵循法定程序,另一方不到场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不同情形处理,出结果的时间差异较大,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一、被告经合法传唤后不到场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此处的“合法传唤”需满足法院已通过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委托送达等方式将传票送达被告,且被告已知晓开庭时间和地点。
在此情形下,案件进入实体审理阶段,审理期限按程序不同分为两种:简易程序的审限为3个月,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离婚案件;普通程序的审限为6个月,适用于案情复杂(如涉及大额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争议等)的案件。若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简易程序可转为普通程序,审限相应延长。
需注意的是,即使被告不到场,法院仍需对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审查。若原告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分居满两年的分居协议、家暴报警记录、出轨证据等),法院可直接缺席判决离婚;若证据不足,首次起诉时法院大概率判决不准离婚,原告需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再次起诉,此时出结果的时间会累计增加。
二、被告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的情形
若被告下落不明,法院无法通过常规方式送达传票,需采用公告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的公告期为60天,且需在《人民法院报》等法定媒体发布公告,这会直接延长案件审理周期。
公告期满后,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审理期限仍按简易程序3个月或普通程序6个月计算。因此,此类案件从立案到出结果的时间至少为“60天公告期+3个月审理期”,即约5个月;若适用普通程序,则为“60天公告期+6个月审理期”,约8个月。若首次起诉未判离,再次起诉时仍需可能经历公告送达,整体时间会进一步延长至1年以上。
三、影响结果时间的其他因素
1. 证据充分性:离婚案件的核心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若原告能提供《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证据(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即使被告不到场,法院也可快速认定感情破裂并判决离婚,缩短审理时间;反之,证据不足时需多次起诉,时间成本显著增加。
2. 案件复杂程度:若离婚案件涉及多套房产分割、股权纠纷、大额债务认定、子女抚养权争议(如双方均主张抚养权或对抚养费数额分歧大)等复杂问题,法院需更长时间查清事实,审理期限可能在法定审限基础上经批准延长(普通程序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需报上级法院批准)。
3. 判决书生效时间:法院作出判决后,需经过15天上诉期,双方均未上诉的,判决才正式生效。若被告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判决书,还需额外60天公告期,生效时间相应延后。
综上,离婚另一方不到场时,出结果的时间需结合送达方式、审理程序、证据情况综合判断,短则3个月,长则1年以上。建议当事人在起诉前准备充分的感情破裂证据,并与法院沟通确认送达情况,以尽可能缩短审理周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