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去看守所会见时,可依法传递家属关于家庭基本生活事务、非涉案财产处理、未成年人或老人照料等非案件相关的合理信息,以及鼓励嫌疑人配合调查、保持积极心态的情感支持内容;严禁传递任何与案件事实、证据、同案犯情况相关的信息,或可能妨碍司法公正的暗示、指令等。
律师在看守所会见在押嫌疑人、被告人时,传递家属话语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执业规范,既要保障家属与在押人员的情感沟通,又要避免干扰案件办理。以下从允许传递的内容、禁止传递的内容及律师注意事项三方面具体说明:
一、允许传递的家属话语范围
#1. 家庭基本生活事务信息
家属可委托律师告知在押人员关于家人健康状况(如直系亲属患病就医情况)、居住环境维护(如房屋漏水维修、物业费缴纳)、日常用品需求(如衣物、书籍等合规物品的寄送安排)等基本生活事务。这类信息不涉及案件本身,属于家属与在押人员之间合理的情感与生活联系,符合《刑事诉讼法》保障在押人员基本人权的原则。
#2. 非涉案财产的处理事项
若家属需处理与案件无关的家庭财产(如非涉案房产的出租、银行存款的正常支取用于家庭开支、合法债务的偿还等),可通过律师传递具体安排。但需注意,涉及财产的沟通必须明确排除涉案财物,律师需提前核实财产性质,避免因信息模糊导致误解。
#3. 未成年人或特殊家属的照料情况
对于家中有未成年人、老人或残疾人需要照料的,家属可委托律师告知在押人员关于子女就学安排、老人就医陪护、残疾人日常照料等具体事项,帮助在押人员了解家庭责任落实情况,缓解其心理压力。
#4. 情感支持与合规鼓励
家属可通过律师传递“配合办案机关调查”“相信法律公正”“家人会积极应对”等鼓励性话语,帮助在押人员保持稳定心态。但需注意,鼓励内容不得包含对司法机关的不当评价或对抗性暗示,需符合法律框架内的正向引导。
二、严禁传递的家属话语类型
#1. 与案件事实、证据相关的信息
家属不得要求律师传递任何关于案件细节的内容,包括同案犯的供述情况、证人证言、侦查机关的调查方向、证据收集进度等。例如,家属若告知“某证人已改口”“警方在查某笔资金”,律师需直接拒绝传递,此类信息可能导致串供、伪造证据等妨碍司法公正的后果,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关于律师会见时“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规定。
#2. 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暗示或指令
家属不得通过律师传递“不要承认某事实”“隐藏某物品”“联系某证人串供”等具有明显妨碍司法意图的话语。即使家属以“提醒注意”为由,律师也需严格审查,若发现可能涉及妨碍作证、毁灭证据等行为,必须拒绝传递,并可依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四十八条,提醒家属此类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
#3. 外部案件相关的舆论或信息
家属不得要求律师告知在押人员关于案件的媒体报道、网络舆情、其他案件的判决结果等外部信息。此类信息可能影响在押人员对案件的判断,甚至引发不当情绪,干扰其如实供述或配合调查,律师需明确拒绝传递。
三、律师的审查与沟通义务
律师在传递家属话语前,需履行严格的审查义务:首先,判断内容是否属于“非案件相关”,对模糊表述(如家属称“关于钱的事你放心”)需进一步向家属核实具体指向,确认是否涉及涉案财产;其次,对家属提出的传递需求,需明确告知哪些内容合法、哪些禁止,并解释法律后果(如传递案件信息可能导致律师被调查、在押人员被从重处罚),避免家属因不了解规定而产生误解。
此外,律师会见时需全程遵守看守所管理规定,传递话语需客观、准确,不得添加主观评价或暗示。会见后,应及时向家属反馈在押人员的回应(非案件相关内容),并再次强调后续沟通的合法边界,确保家属与在押人员的联系始终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综上,律师传递家属话语的核心原则是:不涉及案件实体、不妨碍司法公正、仅保障基本家庭生活沟通。这既是对律师执业纪律的要求,也是维护刑事案件正常办理秩序的必要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