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法对应的罪名是破坏选举罪,该罪名规定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旨在保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活动的正常秩序。

一、破坏选举罪的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名的设立直接针对违反选举制度的违法犯罪行为,是维护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秩序的重要法律保障。

二、破坏选举罪的构成要件

#1.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以及国家的选举制度。选举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破坏选举行为不仅侵犯公民的政治权利,还损害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2.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实施了破坏选举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或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伪造选举文件(如选民名单、选票、候选人名单等);

虚报选举票数,故意隐瞒、篡改真实投票结果;

其他破坏选举正常进行的行为,如冲击选举场所、扰乱选举秩序等。

需注意,上述行为需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轻微违规或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此罪。

#3.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既包括普通选民,也包括参与选举组织工作的人员(如选举委员会成员、计票人员等)。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但若单位工作人员为执行单位意志实施破坏选举行为,需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4.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选举秩序、妨害选民权利,仍积极实施该行为。过失行为不构成此罪。

三、破坏选举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破坏选举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造成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破坏选举罪的量刑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明确规定,犯破坏选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体量刑需结合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情节严重程度及造成的后果综合判断,例如是否导致选举无效、是否引发群体性事件等。

五、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实践中需区分破坏选举罪与一般选举违法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破坏选举行为才构成犯罪。对于轻微违规行为,如个别选民填写选票不规范、工作人员操作失误导致计票误差等,未达到影响选举公正性或正常秩序程度的,通常由选举机构依据《选举法》给予批评教育、纠正错误或行政处罚,不追究刑事责任。

六、法律衔接与竞合处理

若破坏选举行为同时触犯其他罪名,如为获取选票而行贿的同时构成行贿罪,以暴力手段妨害选举致人轻伤的同时构成故意伤害罪,则需根据《刑法》关于想象竞合犯的规定,择一重罪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综上,破坏选举罪是保障选举制度严肃性的重要罪名,其设立旨在维护公民的政治权利和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活动的合法性。任何组织或个人若实施上述破坏选举的行为,且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破坏选举法是什么罪名(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六条

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