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拒不认罪时,律师应坚持独立辩护原则,在尊重被告人意愿的基础上,依据事实和法律全面履行辩护职责,包括审查证据合法性、调查取证、确定辩护策略(无罪或罪轻)、庭审质证辩论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拒不认罪是常见情形,律师的辩护工作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与执业规范,平衡被告人意愿与独立辩护权,以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以下从实践操作与法律依据展开分析:
一、尊重被告人意愿与独立辩护权的平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律师的辩护权具有独立性,但需以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为核心。若被告人坚持拒不认罪,律师首先应充分听取其陈述,了解不认罪的具体理由(如否认行为发生、主张正当防卫、证据存疑等),并向其释明认罪与不认罪的法律后果、诉讼风险,确保被告人在明知后果的情况下自主决定辩护方向。实践中,律师不得违背被告人明确意愿强行进行罪轻辩护,但若被告人意见明显违背事实或法律,律师可在沟通后依法独立提出辩护意见,但需避免与被告人立场直接冲突。
二、全面审查证据与调查取证是核心基础 被告人拒不认罪时,案件焦点往往集中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关联性。律师需全面审查公诉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重点排查证据链是否存在断裂、证据收集程序是否合法(如是否存在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情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律师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也可自行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如寻找目击证人、核实涉案物品来源等)。例如,若被告人主张不在场,律师可调查其案发时的活动轨迹、通话记录、监控录像等,以反驳控方指控。
三、依法确定辩护策略: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考量 若经审查发现控方证据存在根本性缺陷(如缺乏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无法形成闭环、关键证据系非法取得等),律师应结合被告人不认罪的态度,优先考虑无罪辩护。无罪辩护需围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展开,通过庭审质证否定控方证据的证明力,促使法院作出无罪判决。若控方证据基本确实、充分,但被告人存在法定或酌定从宽情节(如自首、立功、未遂、初犯等),律师需与被告人充分沟通:若被告人仍坚持不认罪,律师一般应尊重其意愿进行无罪辩护;若被告人同意认可部分事实,律师可在不违背其核心意愿的前提下,提出罪轻辩护,争取从轻、减轻处罚。
四、庭审中的质证与辩论技巧 庭审是辩护工作的关键环节。在质证阶段,律师需针对控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逐一提出质疑:对物证、书证,审查其提取、保管、鉴定流程是否规范;对证人证言,核实证人与案件的利害关系、证言前后是否矛盾;对被告人供述,重点审查讯问笔录是否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存在诱供、逼供等情形。通过有效质证,削弱控方证据的证明力。在辩论阶段,律师应结合质证意见,清晰阐述辩护观点,引用法律条文与司法解释支持主张,同时回应公诉人的指控逻辑,例如指出“仅凭被告人供述外的间接证据无法排除合理怀疑”“控方未完成举证责任”等。
五、维护被告人诉讼权利与程序公正 即使被告人拒不认罪,律师仍需全程维护其诉讼权利,包括申请回避、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延期审理、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与最后陈述权等。若发现侦查、起诉阶段存在程序违法(如超期羁押、剥夺辩护权等),律师应及时提出异议,推动法院依法纠正。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通过维护程序合法性,为被告人争取更有利的诉讼结果。
综上,被告人拒不认罪时,律师的核心职责是在法律框架内,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通过尊重意愿、审查证据、精准辩护,最大限度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推动案件实现程序与实体的双重公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