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提起离婚需通过诉讼离婚途径,必备证件包括原告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起诉状及感情破裂相关证据材料。其中,感情破裂证据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核心依据,需结合《民法典》规定的情形准备。
单方提起离婚在法律上称为诉讼离婚,即夫妻一方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此,单方离婚的核心是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所需证件需围绕这一核心准备,具体如下:
一、原告身份证明材料。需提供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院立案时需核对原告身份信息,确保起诉主体适格。若身份证遗失,需先到公安机关补办临时身份证或出具户籍证明,否则可能因身份无法核实导致立案受阻。
二、婚姻关系证明材料。主要指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用于证明双方存在合法婚姻关系。若结婚证遗失或损毁,需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或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证明》,该证明与结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需先确认是否构成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否则可能需按同居关系处理,无法通过离婚诉讼解除关系。
三、起诉状。起诉状是启动诉讼程序的核心文书,需包含以下内容:原告与被告的基本信息(姓名、性别、住址、联系方式等,被告信息需准确,否则法院可能因“被告不明确”不予立案);诉讼请求(如请求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等);事实与理由(需写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感情破裂的原因及证据等)。起诉状需提交原件,并按被告人数提供副本(如被告1人,需提交2份起诉状)。
四、感情破裂的证据材料。这是法院判决离婚的关键,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准备,具体包括:(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证据(如结婚证、同居照片、聊天记录等);(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如报警记录、伤情鉴定、保证书等);(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如行政处罚决定书、戒毒证明等);(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如分居协议、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等,需证明分居是因感情不和且持续满两年);(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一方被宣告失踪的证明、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医疗证明等)。
五、其他辅助材料。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能需要补充子女出生证明(涉及抚养权、抚养费)、财产证明(房产证、银行卡流水等,用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债务证明等。若委托律师代理,还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及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需注意,证件材料需真实、完整,复印件需清晰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异”。若材料不全,法院可能不予立案或要求补正。此外,诉讼离婚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一般为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被告下落不明或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准备充分的证件和证据,是顺利推进离婚诉讼、实现离婚目的的基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