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2年离婚后的财产分割,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再遵循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分居时间本身不直接影响财产分割结果,但分居期间的财产性质需结合具体情况认定。
离婚财产分割的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该条款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意味着,无论分居时间长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明确财产性质——即区分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需重点明确。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已明确可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上述财产在离婚时原则上应参与分割。
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需注意举证责任。《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了个人财产范围:(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如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衣物、化妆品等);(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实践中,主张个人财产的一方需提供证据证明财产取得时间在婚前,或符合上述法定情形,例如婚前购房的房产证、赠与合同明确“仅归一方”的条款等。
分居期间的财产性质需结合约定判断。分居并未解除婚姻关系,因此分居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仍属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分居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即签订婚内财产协议)。例如,分居期间一方的工资收入、投资收益,若无特殊约定,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但如果双方在分居时签订协议,明确“分居期间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则该约定有效,可按协议处理。
分割原则以“照顾特殊群体”为核心。法院在处理财产分割时,会优先考虑子女权益,例如子女由一方抚养的,可能会将住房等生活必需财产判归抚养方;其次照顾女方权益,体现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最后,若一方存在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根据《民法典》第1091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分割财产时过错方可能少分或不分。
实践中,若双方能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可直接按协议处理,协议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损害子女利益、逃避债务等)即有效;若协议不成,需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财产具体情况(如财产来源、数量、双方经济能力等)结合上述原则判决。需注意,主张共同财产的一方需提供证据证明财产属于共同所有,例如工资流水、房产登记信息、投资合同等,举证不能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