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方式,协议离婚需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诉讼离婚需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协议离婚的办理部门

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协议离婚需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1. 适用条件: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对离婚意愿、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中国驻外使(领)馆颁发的结婚证

2. 具体办理部门:内地居民办理协议离婚,应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具体以当地行政区划为准);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协议离婚,需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3. 所需材料:双方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4. 办理流程: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符合条件后,予以受理;经过30日的离婚冷静期,双方当事人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审查通过后,颁发离婚证。

二、诉讼离婚的受理部门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

1. 适用条件: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离婚;双方当事人均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无法达成协议;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离婚;一方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通过协议方式离婚。

2. 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告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 所需材料:起诉状(需载明原告、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告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相关证据材料(如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子女出生证明、财产证明等)。

4. 办理流程: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和相关证据;人民法院对起诉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法院立案后,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双方当事人按时参加庭审,法院根据庭审情况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判决。

三、特殊情况说明

如果夫妻双方在异地居住,协议离婚仍需回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诉讼离婚则需根据管辖法院的规定,确定具体的受理法院。此外,涉外婚姻的离婚办理部门需根据当事人的国籍、居住地等因素,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例如内地居民与外国人协议离婚,需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诉讼离婚则需根据管辖原则确定受理法院。

离婚应该去哪个部门(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