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在开庭时必须到庭。若无故不到庭,法院可强制拘传,且会影响案件审理进程,导致自身辩护权受损,甚至可能因无悔罪表现被酌情从重处罚。
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该罪属于刑事案件范畴。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被告人是诉讼参与人之一,其到庭是保障庭审顺利进行、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因此开庭时必须到庭。
法院可依法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到庭。《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明确规定,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法院可以拘传。拘传是一种强制措施,由司法警察执行,强制被告人到案。若被告人无视传票传唤,法院会通过拘传确保其到庭,不存在“不去就没事”的情况,反而可能因抗拒传唤被认定为不配合司法机关,产生更不利的法律后果。
被告人不到庭会导致辩护权无法有效行使。庭审中,被告人有权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质证,有权委托辩护人或自行辩护,有权申请证人出庭、调取证据等。若被告人不到庭,上述权利均无法正常行使。例如,被告人无法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如酒精检测报告、行车记录仪视频等)发表质证意见,无法说明案发时的特殊情况(如是否存在紧急避险等),也无法向法庭提交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如平时无违法记录证明等)。这会导致法院只能依据公诉机关单方证据审理,可能作出对被告人不利的认定。
不到庭可能影响量刑,被认定为无悔罪表现。危险驾驶罪的量刑虽以法定刑为基础,但法院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节。若被告人无故不到庭,法院可能认为其缺乏认罪悔罪的意愿,在量刑时酌情从重处罚。例如,原本可能适用缓刑的案件,因不到庭被认定为无悔罪表现,可能改为实刑;原本可从轻处罚的,也可能无法获得从轻机会。
特殊情况需提前申请并提供证明。若被告人因重病、意外受伤等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到庭,应在开庭前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如医院诊断证明、病历等),经法院审查同意后可延期开庭。但需注意,申请必须及时,且理由需真实、充分,不可编造理由逃避到庭,否则仍可能被认定为无故不到庭。
综上,危险驾驶案件被告人开庭时必须到庭,这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必要措施。若无故不到庭,不仅会面临法院的强制拘传,还会影响辩护权行使和量刑结果,得不偿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