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于校车危险驾驶罪,主要涉及两种情形会被认定。一是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并没有统一明确的量化标准,但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结合超员的比例、车辆行驶的具体情况等综合判断。例如超员比例达到一定程度,像超过额定乘员50%甚至更高,就很可能被认定为严重超员。二是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比如在规定限速60公里每小时的路段,校车以100公里每小时以上的速度行驶,也属于严重超速。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校车危险驾驶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比如因为校车严重超速行驶,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可能会构成交通肇事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时就要按照处罚更重的罪名来定罪量刑。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