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70年使用权到期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将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需按规定申请续期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首先需明确,房屋“70年使用权”实际指向的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年限,而非房屋所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房屋所有权属于不动产权利人,具有永久性,不存在“到期”问题;到期的是附着于房屋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中住宅用地的最高年限为70年。
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这一条款从法律层面确立了住宅用地自动续期的原则,彻底消除了“70年到期后房屋被收回”的担忧。
续期费用的具体规则是公众关注的焦点。目前,国家层面尚未出台统一的续期费用标准,但从立法精神和地方实践来看,政策倾向于保护普通购房者权益。例如,2016年温州曾出现部分住宅用地使用权仅20年到期的情况,当时自然资源部明确回应“可以采用‘两不一正常’的过渡性办法处理”,即“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不收取费用”“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后续该批房屋均免费续期至70年。类似地,深圳、青岛等地也有类似处理案例,均以低费或免费续期为主,体现了“保障居民财产权”的导向。
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如商业、办公、工业用地),其使用权到期后的处理方式与住宅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土地使用者需“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经批准后重新签订出让合同并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若因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则需对地上建筑物进行补偿。这意味着非住宅用地续期需主动申请,且费用需按规定缴纳。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即便土地使用权到期未及时处理,也不影响房屋的合法所有权。《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所有权以登记为准,不会因土地使用权到期而灭失。实践中,相关部门也明确表示,不会因土地使用权到期而强制收回房屋,而是通过续期政策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住宅用地70年使用权到期后无需担忧,自动续期机制已通过法律明确,续期费用大概率会以低费、减免或阶段性暂免的方式落实;非住宅用地则需按规定提前申请续期并缴费。随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的完善,未来续期规则将更加清晰,权利人的财产权益将得到更全面的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仓储用地50年;
6、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限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