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等。具体需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综合判断。
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无效。例如,转让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买卖违法建筑(如未办理规划许可的自建房)、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等,均属于此类情形。司法实践中,法院会严格审查房屋是否具备合法交易条件,若标的物本身不具备合法性,合同自始无效。
2. 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明确,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房屋交易中常见的情形包括:以规避限购政策为目的的“借名买房”合同、为逃避债务而签订的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等。例如,双方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虚构交易价格以偷逃税款,该行为因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税收征管秩序)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3.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典型案例为: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出售共有房屋,买受人明知房屋为共有财产仍低价购买,此时合同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共有人权益而无效。此外,抵押权人明知房屋已抵押仍与抵押人恶意转移房屋所有权,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4.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独立签订的房屋合同无效。此类合同需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否则自始不具备法律效力。
5.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例如,双方为套取银行贷款签订“虚假买卖合同”,实际并无交易意图,该合同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无效。需注意,隐藏在虚假合同背后的真实法律关系(如借贷)可能另行产生效力。
6. 无权处分且未获追认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但若无权处分行为未得到权利人追认且处分人事后未取得处分权,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例如,承租人擅自转租房屋且出租人拒绝追认,转租合同无效。
7.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若房屋合同中存在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主要义务、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内容(如“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该格式条款无效。司法实践中,法院会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进行严格审查,以保护弱势一方(通常为买受人或承租人)的权益。
8. 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或未依法登记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虽然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若房屋因权属争议(如涉及继承纠纷、行政确权纠纷)无法办理过户,可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进而被认定为无效。
9.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例如,通过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若损害国家利益则无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等。
需特别说明的是,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在房屋交易中,建议通过专业法律审查规避无效风险,确保合同效力及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