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未约定违约金时,违约金计算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违约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和合理预见的间接损失确定,具体需根据违约情形、举证情况及司法实践综合判定。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违约金条款未约定时,违约金的计算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核心在于填补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进一步明确,损失赔偿额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实际损失的范围界定是计算的关键。法律上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指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的财产减少,如承租人损坏房屋需维修的费用、出租人逾期交房导致承租人额外支付的临时住宿费用等。间接损失则是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预期利益,需满足“合理预见”原则,例如出租人因承租人提前退租导致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损失,需证明该空置期及市场租金标准属于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范围。
不同违约情形下的具体计算方式存在差异。若承租人违约(如提前解除合同、擅自转租),出租人可主张的损失通常包括:房屋空置期间的租金损失(需提供同类房屋市场租金标准或空置时间证明)、为重新招租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中介费)、因承租人损坏房屋产生的维修费用(以维修单据为准)。若出租人违约(如未按约定交付房屋、擅自提高租金),承租人可主张的损失包括:已支付费用的返还(如押金、预付租金)、因临时寻找替代房屋产生的租金差价(需证明替代房屋租金高于原合同约定)、搬家费用及其他直接必要支出。
举证责任是主张损失的核心前提。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受损方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及金额。例如,主张租金损失需提交原租赁合同、同类房屋市场租金评估报告或实际出租合同;主张维修费用需提供维修合同、付款凭证及损坏情况照片等。若证据不足,法院可能结合公平原则酌情调整赔偿金额,通常不会超过合同总租金的30%(参考司法实践中对违约金过高的调整标准)。
协商优先与司法调整机制保障权益平衡。当事人可先通过协商确定赔偿金额,协商不成再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法院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时,会审查损失的合理性,若约定赔偿金额(即使事后协商)显著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请求调减;若显著低于实际损失,受损方可请求调增。最终赔偿金额需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