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间,手机一般不会被监听,但在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中,经严格法定程序批准后,侦查机关可能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对手机通讯进行监听。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其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同时避免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过度限制。在这一期间,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管措施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而手机监听作为技术侦查措施,并非常规监管手段,其适用有明确的法律边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包括监听)仅适用于特定类型案件,且需经严格批准程序。具体而言,只有在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时,侦查机关认为“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才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对于普通刑事案件,如盗窃、诈骗等,通常不存在对手机进行监听的情况。
从监管措施的常规内容来看,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遵守的规定主要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这些规定中并未包含对手机通讯的实时监听,侦查机关更倾向于通过要求报告联系方式变动、定期传讯等方式掌握其动态。
实践中,部分人可能会混淆“监听”与“通讯记录查询”的区别。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需要时,可能会依法查询犯罪嫌疑人的通话记录、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已发生的通讯数据,但这属于对既往信息的调取,而非实时监听。通讯记录查询同样需要遵循法定程序,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后向通讯运营商调取,并非随意进行。
关于监听的批准程序,法律有严格限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并明确批准的措施种类、对象和期限。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采取的,需重新批准。这意味着监听措施的启动有严格的层级审批和时间限制,绝非侦查机关可随意决定。
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为自身在取保候审期间被非法监听,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检察院应当受理并及时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
综上,取保候审期间手机监听并非普遍现象,仅在特定严重犯罪案件中经严格法定程序批准后才可能实施。普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无需过度担忧被监听,但若涉及上述严重犯罪,需知晓侦查机关在合法程序下有权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同时,犯罪嫌疑人应遵守取保候审规定,若认为权利被侵犯,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救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