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之后,被取保候审人需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限制。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可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一项或多项规定。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被取保候审人在获得相对自由的同时,也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为了确保司法机关在需要被取保候审人配合案件调查或审理时能够及时找到人。如果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必须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方可离开。

当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时,被取保候审人要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这有助于执行机关及时掌握被取保候审人的动态,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被取保候审人在传讯的时候必须及时到案。司法机关在案件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可能会根据需要传讯被取保候审人,被取保候审人应按照要求准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或调查。

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这些行为会破坏司法机关的正常侦查和审判工作,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被取保候审人应严格遵守,保证证人能够客观、真实地提供证言,维护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除此之外,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已交纳保证金的,可能会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取保候审之后有什么限制(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七条

户口登记的内容需要变更或者更正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户口登记机关审查属实后予以变更或者更正。

户口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申请人索取有关变更或者更正的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