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去外地报备的审批时间法律没有明确统一规定,一般在合理时间内完成,快则当日或次日,慢则可能需三到五个工作日,具体取决于办案机关的工作效率和实际情况。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候审人若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去外地,需要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一规定旨在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被取保候审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
当被取保候审人需要去外地时,通常要先向执行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详细说明去外地的事由、目的地、预计离开的时间以及返回的时间等信息。执行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
对于一些简单的案件,且申请理由合理充分,执行机关的工作效率较高的情况下,可能在当日或者次日就能完成审批流程,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如果案件情况较为复杂,例如处于侦查的关键阶段,执行机关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或者执行机关近期工作任务繁重,那么审批时间可能会相应延长。一般来说,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三到五个工作日,甚至更久。
需要注意的是,被取保候审人在获得批准去外地后,必须严格按照申请中所说明的时间和行程安排活动,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若违反相关规定,执行机关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责令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甚至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