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依法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该机构是法定的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主体,其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鉴定必须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实施,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唯一法定鉴定机构。其他任何机构,如医院、司法鉴定所、商业鉴定机构等,均无权进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其出具的鉴定结论在工伤赔偿案件中不具有法律效力。

进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前,需满足一个核心前提条件:必须先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即工伤职工需先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确认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范畴后,方可启动伤残等级鉴定程序。未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不予受理鉴定申请。

申请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时,需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2)职工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3)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病历、检查报告等医疗材料;(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如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齐全的,鉴定委员会会在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延长30日。

鉴定过程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至5名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GB/T 16180-2014)对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进行医学检查和等级评定,最终形成鉴定意见。该国家标准将伤残等级分为一至十级,一级为最重,十级为最轻,等级直接关系到工伤职工可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

若工伤职工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对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均具有约束力。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与普通人身损害案件中的“司法鉴定”存在本质区别:前者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工伤伤残等级国家标准进行,适用于工伤赔偿;后者由司法鉴定机构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进行,适用于交通事故、侵权伤害等非工伤案件。两者的鉴定标准、申请主体、法律依据均不同,不可混淆。

综上,工伤职工需在完成工伤认定后,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伤残等级鉴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材料,以确保鉴定结论合法有效,为后续工伤保险待遇的主张提供依据。

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在哪个部门做(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