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与一般担保主要在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诉讼当事人地位、抗辩权等方面存在区别。
一、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在一般担保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在债务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中,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诉讼当事人地位不同。在一般担保的情况下,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为一般保证中保证人承担责任有先后顺序,需要先确定债务人的履行能力。而在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中,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债权人有更大的选择权。
三、抗辩权不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这一先诉抗辩权,其需要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不能以先执行债务人财产为由拒绝。
四、保证力度不同。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对于债权人来说保障力度更大,因为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无需等待对债务人财产的执行。而一般担保由于保证人有先诉抗辩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时间和成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