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在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承担着特殊的责任和义务。普通合伙人在企业债务的承担上,要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这意味着,当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普通合伙人需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来偿还剩余的债务,而不仅仅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为限。
无限连带责任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无限责任”,即合伙人承担责任不以其出资额为限。例如,甲、乙、丙三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成立了一家合伙企业,甲出资 20 万元,乙出资 30 万元,丙出资 50 万元。当企业经营不善,出现 200 万元的债务,而企业资产只有 100 万元时,剩余的 100 万元债务就需要三位合伙人用个人财产来偿还,而不是只按照他们的出资比例最多偿还 20 万、30 万和 50 万。
另一方面是“连带责任”,是指每一个普通合伙人都有义务对合伙企业的全部债务进行清偿。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普通合伙人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接上例,债权人既可以要求甲偿还全部 100 万元的剩余债务,也可以要求乙或丙偿还,或者要求三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偿还。当某个合伙人偿还的债务超过其应承担的份额时,该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进行追偿。
普通合伙人还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等。忠实义务要求普通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比如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等。勤勉义务则要求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应尽到合理的注意和谨慎,为合伙企业的利益积极努力工作。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的无限连带责任是合伙企业制度的重要特征,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也促使普通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更加谨慎和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人民法院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