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劳动报酬一般不存在赔偿问题,通常是按照一定规则确定劳动报酬数额。若用人单位不按确定的数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要求其支付,逾期不支付的,需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当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没有约定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例如,在同一家工厂中,相同岗位、相同工作内容、相同工作经验和技能水平的劳动者,其劳动报酬应大致相同。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重新协商确定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或者同工同酬标准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劳动者遇到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可以先与用人单位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无果,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若用人单位仍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就能获得相应的加付赔偿金。法律为劳动者在劳动报酬方面提供了较为完善的保障机制。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