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工伤和一般工伤在定义、致病原因、认定程序、诊断机构等方面存在区别。
定义方面,职业病工伤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况。一般工伤是指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外的其他伤害。
致病原因方面,职业病工伤主要是长期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导致的,例如煤矿工人长期吸入粉尘易患尘肺病,化工厂工人接触有毒化学物质可能引发职业中毒等。一般工伤多是突发的意外事故造成的,像建筑工人在施工时从高处坠落、工厂工人操作机器时被机器夹伤等。
认定程序方面,职业病工伤认定首先要经过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确诊为职业病后,再按照工伤认定的程序进行认定。一般工伤认定则是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规定时间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提交的材料和调查情况作出认定决定。
诊断机构方面,职业病诊断需要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这些机构具备专业的设备和人员,能够准确诊断职业病。一般工伤的诊断通常由普通的医疗机构进行,主要对受伤情况进行诊断和治疗。
赔偿方面,虽然两者都属于工伤范畴,都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职业病工伤由于其致病的长期性和隐蔽性,可能在后续的治疗和康复过程中需要更多的费用和时间。而一般工伤如果是轻微的事故伤害,经过治疗后可能较快恢复,相对来说赔偿的周期和金额可能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