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书一方违约时,另一方不一定能直接取消协议合同,需依据违约的具体情形以及合同的相关约定来判断。
在法律层面,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情况。
约定解除:如果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了一方出现特定违约行为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那么当违约方的行为符合该约定条件时,守约方可以按照约定解除合同。例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若承租方连续两个月未支付租金,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当承租方真的连续两个月未付租金,出租方就可以依据此约定取消合同。
法定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质量严重不符,导致买方无法使用该货物实现其购买目的,此时买方就可以依据法定解除权取消合同。
不过,如果违约行为比较轻微,并未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一般不能直接取消合同。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比合同约定少了几件,但不影响买方的正常使用,这种情况下,买方通常不能直接取消合同,而可以要求卖方补足货物数量、承担违约责任等。
协议书一方违约时,另一方能否取消协议合同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并且在解除合同时,要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要求,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