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明确缓刑考验期的起始时间至关重要,而法律规定其起始点为判决确定之日。

所谓“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对于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如果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也没有抗诉,那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此时判决确定之日就是上诉、抗诉期满之日。例如,一审宣判后有10天的上诉、抗诉期,若在此期间被告人和检察院都未采取相应行动,10天期满后判决就生效,缓刑考验期便从这一天开始计算。

如果是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经过二审审理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作出之日即为判决确定之日,缓刑考验期从二审判决宣告之日起开始计算。这是因为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因为羁押是对被告人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缓刑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两者性质不同。所以,即便在判决前被告人被羁押了一段时间,这段羁押时间也不能用来缩短缓刑考验期的时长。正确理解和把握缓刑考验期的起算时间,对于准确执行缓刑制度,保障罪犯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司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都具有重要意义。

缓刑考验期从哪天开始算的(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