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卖儿童罪在符合特定条件时可以判处缓刑,但由于该罪性质严重,实践中判处缓刑的情况极为罕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四个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
拐卖儿童罪是一种性质极其恶劣的犯罪行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特定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从法定刑来看,拐卖儿童罪的起点刑就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远远超出了可以适用缓刑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范围。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存在减轻处罚的情节,使得最终量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同时符合缓刑的其他条件,理论上是可以判处缓刑的。比如犯罪嫌疑人在拐卖儿童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在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协助司法机关解救被拐卖儿童,挽回了一定的社会危害后果等,有可能在量刑时获得减轻处罚。
但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到拐卖儿童罪严重侵犯了儿童的人身权利和自由,对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造成极大破坏,社会影响恶劣,公众对于此类犯罪的打击呼声强烈,所以法院一般不会轻易对拐卖儿童罪的犯罪分子判处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