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没有工作支付抚养费,可先由双方协商,如协商一致可降低或暂缓支付;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可能会适当降低抚养费数额,但不会免除支付义务。之后有能力时仍需支付。
在离婚案件中,支付抚养费是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法定义务。当一方没有工作时,处理抚养费支付问题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原则和方法。
双方可以进行友好协商。因为法律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就抚养费的数额、支付方式和支付时间重新达成协议。例如,双方可以约定暂时降低抚养费的数额,或者约定在一方找到工作有稳定收入后再开始支付,也可以约定以其他方式来折抵抚养费,像提供一定的劳务等。
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就需要通过诉讼途径,由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虽然一方没有工作,但不能因此完全免除其抚养义务。法院会结合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子女的实际需要以及另一方的经济状况等。一般情况下,法院可能会适当降低抚养费的数额,但不会判决不支付抚养费。比如,当地的生活水平较低,子女的日常开销也不大,法院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没有工作的一方每月支付相对较少的抚养费。
当没有工作的一方之后有了工作和稳定的收入来源时,就应当按照法院的判决或者双方的协议,正常支付抚养费。如果有能力支付却拒不支付,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通过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查封、拍卖其财产等方式来保障抚养费的支付,以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