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离婚却没有结婚证,需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开具证明的地点。若办理过结婚登记但结婚证丢失,可前往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或开具婚姻登记证明;若未办理过结婚登记,则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无需办理离婚,也就不用开相关离婚所需的结婚证明。
对于曾经办理过结婚登记,只是结婚证丢失或损毁的情况。依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后,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如果只是需要证明婚姻关系存在,也可以要求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证明,该证明同样具有证明婚姻关系的法律效力。
如果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下,若要离婚,可以先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再办理离婚手续;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法院来认定婚姻关系并处理离婚事宜。在向法院起诉时,可能需要提供一些能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证据,如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周围邻居的证人证言等。
若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属于同居关系,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这种情况下,双方分开不需要办理离婚手续,自然也就不存在开具结婚证明用于离婚的问题。不过,如果涉及到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可以通过协商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来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